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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9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金融消费维权今起有章可循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发布
陈果静

本报北京9月3日讯 记者陈果静从银监会获悉:《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将于4日发布,该《指引》填补了国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方面的空白。

此前,我国并没有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立法,由于金融消费的特殊性,在消费者维权领域存在法律缺失,影响了工作的有效性。与此同时,随着金融创新活动日新月异,银行业产品和服务呈现多样化、专业化趋势,由信息不对称等引发的消费纠纷日渐增多,亟须出台制度性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制。

《指引》中针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出了八项禁止性规定,其中包括:不得在推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不得在服务中对残疾人等特殊银行业消费者有歧视性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中还提出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制度保障要求,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管控机制,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审批准入、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落实有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规章和监管要求;规定了监管部门对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职责,特别是对经查实的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必要监管措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履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

据了解,9月1日起,银监会主办的“金融知识进万家”银行业金融知识宣传服务月活动在全国展开。这一活动以“多一份金融了解,多一份财富保障”为主题,紧紧围绕银行主要产品和服务的基本特点、金融市场热点问题等内容,分别从个人贷款、信用卡、借记卡、银行理财、电子银行、自助设备、代销业务和非法集资8个方面向消费者普及金融基础知识,进行风险提示。

各地区还会根据当地银行业实际情况和消费者需求,制定具有地区特色的宣传教育内容,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网站、户外广告、短信、微信、微博、银行网点等多种渠道,通过走上街头、深入社区、走进校园、走进乡村、知识讲堂、有奖问答等多种形式为消费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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