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文明旅游行为,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10月1日,我国首部《旅游法》将正式实施。其中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而且导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表示,“为了贯彻《旅游法》,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做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间,把《国内旅游文明公约》、《促进旅游文明指南》两个文件的有关内容纳入了合同条款。从最近一段时间的种种现象看,仅仅靠游客自觉不能令人满意,所以我们需要通过一些法律、行政的手段来推动游客的文明旅游程度提高得更快一些。”
海口市旅行社协会会长房新海认为,文明旅游入合同,“目的不在于处罚,而是树立一种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文明旅游的良好氛围。
《旅游法》对旅行社、导游也提出了相关要求,戴斌认为这样做是应该的。从立法的宗旨来看,有的条款规定得非常详细,比如,如果游客的不文明旅游程度比较严重,违反了当地的法律法规,目的地国家不会因为是游客就对你网开一面或有特殊对待,同样需要你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旅游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旅游行为会有一定的规范作用。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表示,导游、领队肩负着文明旅游宣传员、监督员的责任,要及时提醒和制止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可以将提升中国公民出境游文明素质的要求纳入导游资格考试、日常培训和年度培训考核中,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导游、领队和旅行社,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中国国际旅行总社出境旅游部副总经理李萌表示,“对导游的管理培训首先要从个人素质做起,对于他们的一些行为规范、行为习惯,我们要有严格的界定。而对游客的引导,我认为预先的宣讲非常重要,提前向游客介绍当地的风俗习惯,给游客一定的提醒和警示,从而做到防微杜渐。其实,导游和领队并不具有执法权,对他们来说最重要的是服务工作,通过良好的服务工作和自己的言谈举止与游客进行感情交流,在此基础上对不文明行为加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