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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8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规定修改
记者何川 钱箐旎

本报讯 记者何川 钱箐旎报道:为配合国债期货上市工作,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后,证监会日前修改并重新发布了《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据了解,在7月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截至7月20日,证监会收到来自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共19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在收到的19份意见中,涉及《适当性规定》的意见共有13份,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该制度是否适用于金融期权。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从事金融期权交易活动的,原则上应该遵守《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当前,证监会正对期权交易进行深入研究,如未来对金融期权的投资者适当性有新的要求,证监会再另行发布规定。其次,第14条中“行业监管政策要求”是否可以明确其具体内容。本条的修改,是为证券、期货等中介机构未来可能的行业监管政策调整预留法律适用空间。再次,50万元的开户门槛是否可以降低。依据法律文件的层级体系及分工,具体开户标准由中金所根据《适当性规定》的原则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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