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完善,资金监管、待遇资格审核审批等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还不健全,相关资金分配使用的跟踪控制、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住房信息的审查核实等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导致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情况“屡审屡犯”
审计署8月9日发布的一份审计结果显示,2012年有360个项目或单位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57.99亿元,用于归还贷款、对外投资、征地拆迁以及单位资金周转等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支出。
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司主要负责人表示,开展保障房专项资金审计几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仍存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公平、挪用专项资金、未按规定筹集管理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在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并督促相关单位积极整改。”该负责人说,截至2013年6月17日,有关单位已取消不符合条件保障对象资格5.27万户,追回违规领取补贴4431.15万元,收回或清理被违规分配使用的保障性住房1.98万套,追回被挪用的资金40.63亿元,已补办19个项目1235亩用地批准等手续,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和规范529个。
此外,审计向相关部门移送违纪违规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26起,涉案金额2487.17万元,涉案人员55人,相关部门正在依法查处。
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并非今年独有。就在去年审计署公布的《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结果》中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有29个单位违规拨付或滞留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23.33亿元;22个单位将29.55亿元工程资金用于非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司注册资本验资和市政工程建设等;10个市县的1015.25万元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5个市县向承建单位违规返还土地出让收入5.33亿元。”
为何“屡审屡犯”现象再度出现?从个体层面上看,是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财经法纪意识不强,导致违反住房保障政策和规定的行为发生。从宏观层面上看,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完善,资金监管、待遇资格审核审批、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等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还不健全;另一方面则是相关资金分配使用的跟踪控制、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住房信息的审查核实、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与保障待遇分配的衔接等基础工作不够扎实。
应当看到,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推进,不仅增加了城镇中小户型房源的有效供应,住房供应结构不断优化,为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提供了有效支持;还带动了建材、装饰装潢等相关产业发展,为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性资金投入达4128.74亿元,比2010年增长77%。
目前我国住房保障体系还处于初步建立阶段,纠正存在的问题,不仅需要认真整改问题本身,更需要进一步深化住房保障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基础工作,确保保障房资金用在“刀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