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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8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购买社会服务需完善配套制度
莫开伟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决定,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消息公布后,受到外界广泛好评。

笔者认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是一项繁琐的社会系统工程,关系亿万民众切身利益,关系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政府施政形象,应克服操之过急、片面追求速度而忽视质量的倾向。具体而言,应围绕购买、监督和评议等环节建好配套制度,确保社会服务质量。

购买社会服务要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规范。我国虽在2002年就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但10多年来,一些发生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饱受民众诟病。可见,进一步扩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规模,必须修订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对政府购买方式、程序、监督形式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保证购买社会服务质量,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机制。过去政府采购虽赋予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权力,但监督执法权分散、难以形成合力,尤其没有引入社会机构及相关媒介的公开监督,使许多监督流于形式或软弱无力。当前,应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社会监督信息网络平台,适时发布购买信息,消除监管漏洞和盲区。

提高购买社会服务水平,离不开广泛的民主评议制度。过去政府采购权多集中在上级部门,且缺乏公开、透明信息,为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以致出现了集中采购的商品比市场平均价格要高、质量比其他厂家要差的怪现象。因此,推进社会服务购买阳光化、提高社会服务整体购买质量和效率,必须有成熟的民主评议制度作依托,应设立一整套社会民主评议制度,组建社会评议机构,通过考评确定社会服务购买价格的合理性和服务质量的满意性,使社会服务不断向价格最实惠、质量最可靠、服务效率最高的组织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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