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公司起诉某高速公路公司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高速公路公司对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吴某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012年6月5日,吴某驾驶一辆奔驰小轿车在G50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撞上行车道上的一铁块,发生了事故,造成车损209210元,保险公司根据吴某的申请,对损失进行了理赔。后保险公司以高速公路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高速公路上散落的铁块导致事故的发生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高速公路公司向法院提交了2012年5月1日至6月10日的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记录及养护日常巡查表,证明其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对高速公路的巡查和养护义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公司作为收费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全面履行为通行车辆提供安全、正常行驶路况的法定义务,致使吴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考虑高速公路公司对高速公路巡查、养护的情况,结合高速公路的经营收益与预防控制损害的成本等因素,酌情认定高速公路公司应对吴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向吴某履行赔付义务后,有权在其保险理赔金额范围内向责任方代位求偿。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高速公路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损失理赔款的60%,合计125526元。
高速公路公司收取通行费用,实际上是向驾驶人员提供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服务。本案中高速公路路面上出现了影响通行的铁块,导致吴某车辆在高速驾驶中无法避让而发生事故,产生了车辆损失。高速公路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人,负有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的职责。虽然其提供了已按工作程序对道路进行巡查的证据,但事故的发生表明其在履行管理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应根据其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因高速公路公司证明其对高速公路履行了一定的巡查义务,故可以适当减轻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遂酌情认定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