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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7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露天作业职工
撑起暑期“保护伞”张蔚蓝

炎炎夏日,在露天乃至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职工令人格外关心。近日,各地不少工会组织纷纷开展暑期“送清凉”活动,慰问建筑工地、露天及高温作业场所的广大职工。其中一些有条件的单位工会还组织起医疗小分队,深入施工现场为职工检查身体,讲解防暑和各种医疗急救知识,以增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自我保护能力。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2012年6月,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出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办法》对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保证高温作业条件下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落实国家有关职工休息休假政策,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时间、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办法》规定,高温天气期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时,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时,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37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等。

如果用人单位把这些规定都不折不扣地执行下去,暑期高温劳动保护就落到了实处。

据了解,在开展“送清凉”活动的同时,不少工会组织还把督促企业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重点对大型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高温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解决生产作业和生活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们欢迎这样的督促,更欢迎相关企业自觉担负起安全生产的责任,为在高温下辛勤劳动的职工打起一把切实有效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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