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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7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严格按程序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贵祥
本报记者 许跃芝

问:我们注意到,《规定》没有将所有的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都纳入该名单。为什么?

答:200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该平台提供了全国法院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功能。

查询平台公开的内容,即是所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案件基本信息,公开的方式是查询式公开。而《规定》的目的在于,对存在较为严重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规定》的公布方式具有较强的信用惩戒功能,而当前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水平还不高,信用体系处于初建阶段,如果制裁打击面过大,可能会影响到一些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地方经济发展,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问:为什么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的决定作出立即生效?

答:送达生效是一般民众较为了解的法律文书生效方式,但生效时间的确定实际要考虑法律文书承载的目的和法律文书的形式,例如我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规定》选择决定作出即生效的方式,也是综合考虑了我国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在我国,很多失信被执行人为了逃废债务,长期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如果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决定送达后才生效,则会导致《规定》的制度价值和制度目的落空。

问:请问《规定》是如何考量设置救济途径的?

答:人民法院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是审慎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纳入错误的情形。但科学合理的制度设置必然包含救济程序,而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给被执行人带来较大影响,因此,为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规定》设置了救济途径。

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公民信用意识并不太高,在执行实践中,往往会出现部分被执行人滥用救济程序,拖延履行义务的情况。因此,经充分考虑基层执行现状,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写入了这一条。同时,这一规定对于寻找长期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也将发挥作用。

问:为何在公布自然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时要公布其身份证号码?

答:公民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公民惟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具有确定性和惟一性。《规定》要求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正是为了区分失信被执行人和与其同名同姓的公民,保护其他公民不因同名同姓而损害名誉,影响权利。

此外,人民法院历来重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对于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会依据程序,审慎核实,认真比对,避免出现公布信息错误的情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维护公民身份信息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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