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社会民生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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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7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细致入微的 关怀叫好
张蔚蓝

7月1日,3部与老年福利相关的新规开始正式施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3部新规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更加注重细节与可操作性。例如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也应按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设立养老机构应有符合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实施分级分类服务,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等。

老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因为生理、心理上的特殊情况和特殊需求,更加需要无微不至的关心与照顾。细节入法,体现了法律法规的务实态度,也体现了整个社会做好老年福利工作的诚恳之心。

2012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已达1.94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4.3%,2013年老年人口数量将突破2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4.8%。在“未富先老”和“未备先老”的背景下,优先发展养老事业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解决这一当务之急,需要尽快建立起完整的老龄政策体系,需要提高老龄政策的普遍法律效力,需要解决老龄政策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部门之间的不平衡与差异,更需要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以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为起点,我国各种涉老政策、规划陆续出台,老龄政策体系基本框架正在形成。但是,由于老龄化社会的“突然”到来,不少相关政策的设立大多是迫于当时的形势发展,匆忙出台加以应对的,因而在前瞻性、统筹意识和可操作性方面亟待完善和加强。

近年来,根据老龄问题的渐进性、积累性和不可逆转性等特点,我国老年政策制定逐渐注重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规划、设计和出台系统性的老龄政策,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细节处理。此次一并施行的3部新规,都充分彰显了这些特点,令人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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