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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6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发通知 不打招呼 不听汇报 直插现场
6个暗查组赴多地进行安全检查
王轶辰

本报北京6月14日讯 记者王轶辰报道: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派出由机关专业人员和聘请的安全生产专家等人员组成的暗查组,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插现场的形式,突击进行安全检查。在6月9日至12日连续4天的暗查中,第一批3个暗查组发现问题和隐患133项,对重大隐患现场责令停产整顿整改或实施关闭。其他3个暗查组的安全检查正在进行中。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部署要求,安监总局安排6个暗查组于6月9日起集中10天时间,采用突击抽查与夜间突击检查相结合、查看现场与核查管理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对有关重点省份和行业领域进行突击检查,以促进重在落实责任、重在消除隐患、重在防范重特大事故。

第一批3个暗查组检查了18家煤矿、化工和人员密集型企业。此次暗查有4个特点:一是直插现场,掌握真实情况。检查地点和企业均由各组组长临时决定,不事先通报暗查组成员,不通知地方政府和安监部门,不提前告知企业,并在夜间开展突击检查。二是严格处罚,起到震慑作用。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现场依法下达执法指令,要求地方相关部门跟踪督办,落实整改措施。三是突出重点,真正发现解决问题。暗查组由业务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带队,由业务骨干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加,对某一行业领域的企业进行深入细致的全面检查,避免蜻蜓点水。四是示范带动,推动大检查工作扎实深入开展。每个暗查组都安排1至2名记者全程跟踪,强化对暗访检查全过程的宣传报道,为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煤矿暗查组突击检查了湖南省湘潭县谭家山镇长岭煤矿、邵阳县七里山煤矿立山井等4个煤矿,先后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瓦斯监控系统失效、操作人员脱岗、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不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瓦斯抽放系统未正常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形同虚设以及对有关事故单位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暗查组随即通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跟进查处煤矿事故隐患,并向当地政府通报了暗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在对湘潭县七里山煤矿暗查时,暗查组发现该矿用排矸井非法生产,违法使用木支护和采用巷道式开采,瓦斯抽采系统弃而不用;值班井长对《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内容张口结舌,当班人员不会操作安全监管系统。对此,暗查组提请邵阳县政府关闭该矿排矸井生产系统,责令其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对湘潭县长岭煤矿暗访时,暗查组发现该矿存在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弄虚作假、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等问题,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并提出严格整改要求。

化工暗查组以涉氯、涉氨、安全生产条件较差、发生过事故的危化品企业为重点,突击抽查了河北衡水、山东聊城、河南濮阳的11家企业。在被检查的企业中,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规范、不具体,企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八大作业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隐患排查流于形式,企业平面布局不合理、安全距离不足,易燃、有毒气体浓度报警探头未能正常使用等,成为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中,山东奥克特化工集团公司、山东莘县华祥盐化有限公司、濮阳富力化工有限公司和濮阳宏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均因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被暗查组责令停产整顿和延缓开工。

劳动密集型企业暗查组重点抽查了辽宁铁岭的食品加工、服装制造等企业。暗查组查出开原市凯祥鸭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存在多达20处重大隐患,且对地方安监部门之前已发出的整改通知置之不理、拒不整改,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责令停产整顿;查出大成农牧(铁岭)有限公司存在13处安全隐患,特别是在重大危险源监控方面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查出辽宁北方展瑞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车间内存放较多可燃物、疏散通道被堵塞且车间楼下为火锅店等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并建议地方政府对该企业搬迁到工业园区。

对于这次暗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进行挂牌督办,抓住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强化宣传和警示教育,做到“一企出事故、万企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安监总局还将陆续派出暗查组对全国各地开展安全检查,推动全国扎实开展彻底的安全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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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出台意见

保护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人

据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 (记者陈炜伟 朱立毅) 为鼓励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的意见。

这份意见提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应当对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以及可能导致上述信息泄露的举报内容;不得将举报材料私自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无关单位和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压或者销毁举报材料;不得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同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出示举报材料原件和复制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信息。

意见提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举报材料由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专门保管,对举报材料的原件予以封存,需要上报或者批转查处的,应当另行编辑举报信息纸质件,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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