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3年4月,穆迪在全球的银行业受评主体数量为2226家,标普为2351家,而惠誉更是多达3481家。随着评级业务的开展和违约数据的积累,银行业评级结果呈现出不同于工商企业的特点,进而对于银行业的评级方法提出新的要求。
为增加银行业与其他资产类别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国际评级机构结合银行业的行业特点完善了银行业评级框架,逐步建立了银行业个体评级体系和支持评级体系。但与传统工商企业评级方法相对成熟不同,银行业评级方法论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检验。
目前,标普的银行业级别评定主要包括确定个体评级、评估外部支持可能性、得出指示性主体级别、确定主体级别、给出债项级别等步骤;穆迪则较为倚重量化手段和模型工具,级别得出过程主要包括利用打分卡模型确定银行财务实力评级及映射得出基础风险评估、确定外部支持概率和违约相关系数、利用JDA模型得出存款评级、确定债务级别等步骤;惠誉的银行业级别得出主要包括确定生存力评级、给出支持评级、评定支持评级底线级别、确定主体级别、得到债项级别等步骤。
▶三大巨头“求同存异”
银行的信用状况具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评级机构先后调整了各自的银行业评级方法,不断将新的认识和理解融入评级理论中。
从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来看,银行业评级涉及个体评级、支持评级和主体评级等内容。穆迪并没有主体评级的概念,主要产品为银行债务评级和银行存款评级,惠誉则提出了银行破产和银行违约的概念,分别对应于个体评级和主体评级产品。
国际评级机构银行业评级的基本思路是从个体评级和支持评级两个维度出发,围绕宏观、行业以及个体三个层面对受评银行进行分析评价,具体方法有两种类型:一是以定量分析为辅,侧重定性判断的结构化方法;二是更加强调利用打分卡模型的量化方法给出级别。
其中,结构化方法思路清晰,逻辑严密,易于投资者理解,其不足在于整个分析过程以定性判断为主,客观性不足。在采用结构化方法的两家机构中,惠誉更加强调评级的灵活性和定性判断;而标普从级别锚、个体评级、支持评级三个层次阐述级别得出过程,对每一步的级别调整设定非常明确的规则,提高了整个评级过程的可控性和精确度,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结构化方法的不足。
量化方法的优势在于评级的框架透明,过程严谨,级别得出的客观性和可控性较高,但存在级别的可解释性不足和难以回避主观判断的缺憾。以穆迪为例,一方面,银行财务实力评级打分卡因素和模型指标过多,容易出现稀释效应,造成评级结果的可解释性较差;另一方面,很难完全保证级别得出的客观性。目前,国际评级机构银行业个体级别主要基于外部要素和内部要素两方面综合评价得出,外部因素主要分析银行外部经济环境和行业面临的风险,内部因素主要对受评银行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虽然总体框架较为接近,但三家机构在具体评价指标的选取上差异较大。以经济风险分析为例,标普从经济稳健性、经济不平衡性和国家信用风险三个维度进行分析;穆迪则从经济稳定性、公正和腐败情况、法律体系等三方面分析。此外,在评级指标选取过程中,三家机构都强调分析师的灵活性和专业判断能力,在指标评价方面,穆迪贯彻短板原理的评级思想,使用可变权重突出评级要素对于个体评级结果的差异化作用,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本土机构的“新”思路
我国本土银行业评级起步于2004年。此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监管机构逐步放开了对金融机构发债的限制,并将信用评级报告作为债券发行的要件之一。目前,商业银行已发行的债券包括金融债、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对应的评级产品有主体评级、金融债评级、次级债评级和混合资本债评级。综合国外三家评级机构来看,其银行业评级方法是在全球评级标准体系之下形成的,强调全球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同时,三家机构均将国家风险作为评级方法的重要内容,尤其是标普构建了银行业国家风险评估值,将其作为银行的级别锚。而现阶段,国内银行业评级业务基于境内市场开展,首先需建立的是基于国别体系的银行业评级方法。在这一体系下,对国内所有受评银行产生同样影响的系统性风险通常不纳入考虑范围。
为使评级方法框架更加清晰,国内评级机构可考虑进一步突出个体评级与支持评级的划分,建立独立的个体评级和支持评级体系。银行业打分卡模型设计方面,国内评级机构一方面应体现出总体评级思路和逻辑,尽量与评级方法保持一致,具有较强的可解释性;另一方面,充分体现个体评级与支持评级的区分,以反映其对最终级别的差异化影响。现有打分卡模型有两种思路,一是通过对关键评级要素赋以权重和得分,加总得到级别(例如穆迪和惠誉);二是设定基准、层层打分、层层调整的评级思路(例如标普)。鉴于此,我国个体评级打分卡模型可重点借鉴穆迪的做法,支持评级方面参考标普的思路进行层层调整。
2012年6月,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核心资本工具、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标准进行了明确。目前,国内评级机构对于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工具主要基于主体级别进行调整。考虑到《资本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资本必须具有“吸收损失”的功能,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必须有“可转股”或“可减记”条款,这将对商业银行未来的债项评级产生一定的影响。
从国际评级机构来看,其在债项评级方面均明确优先无担保债券与主体级别挂钩调整,次级债、混合资本工具和优先股等以个体评级为基准进行调整。国内评级机构在建立起独立的个体评级和支持评级体系后,可考虑在债项评级中借鉴这一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