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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5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非法集资案频发 防打力度须加大
本报记者 许跃芝

今年5月,是全国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宣传月。近年来,非法集资大案要案频发,形势不容乐观。日前,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详解形势,宣讲有关知识,传授防范措施。

当前非法集资活动形式多样

非法集资具体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一般采用的手法是:(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非法集资案特点鲜明数额巨大

当前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呈现的6大特点:

案件高发,涉案金额增大。近几年,全国公安机关年均立案2300多起,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占同期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5%以下,但涉案金额占同期经济犯罪案件10%以上,最高达16%。

地区相对集中。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发生过非法集资案件,但相对集中在一些重点省、市。2012年,全国立案数排名前十位的省份,案件数占全国总数的77%。

涉及面较广。非法集资案件农业、林业、房地产、教育、商品流通等行业领域,现在正蔓延至科技环保、股权投资等领域。参与集资者既有在职人员,也有离退休人员;既有家境富裕人群,也有弱势群体。

跨区域案件增多。为逃避打击,不法分子往往甲地注册,乙地集资,不仅跨区(县)、而且跨省、跨市,一些非法集资大案甚至波及全国。

合法形式掩护。不法分子多通过注册成立公司企业,虚报注册资本,打造实力雄厚的假象,再以投资、理财等各种名义,用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欺骗性较强。

职业化趋势显现。一些企业和个人专门从事低吸高放业务,成为所谓的“资金掮客”,赚取中间利润,有的案件中集资代理人非法获利达15%-30%,甚至1人代理几家,对非法集资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对非法集资案须早发现早处置

非法集资活动隐蔽、形式多样、欺骗性强,加之群众对于非法集资认知程度不深,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非法集资案件监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处置还存在一定难度。对此,必须从两方面入手解决:一方面要加大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通过对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和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正反两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揭露犯罪分子的真实面目,识破他们的鬼骗伎俩,不断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风险的敏感度和警惕性,尽早发现、识别非法集资活动。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一是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制度和办法,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全方位的监测预警体系,快速出击,争取主动;二是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本行业、本系统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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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属于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扰乱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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