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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5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监会对资产支持证券审批作出说明
记者何川

本报讯 记者何川报道:证监会日前发布公告,对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审批作出说明。

在条件的规定上,证券公司在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应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同时还要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证监会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将对上述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在申请材料上,证券公司要有申请书、计划说明书草案、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法律意见书、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和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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