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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5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海南农产品将有“成长档案”
本报记者 何 伟

瓜菜用了多少农药,用了什么农药?鸡鸭疫病情况怎样?农贸市场销售的产品从哪来?针对这些问题,近日,海南省通过了《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要求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者分别建立销售、生产和进货记录。《条例》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进货渠道、进货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记录应当保存3年。

为确保海南省农业能够实现清洁生产,减少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对农村的污染,《条例》还规定,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种子、农药、肥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交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海南省农业厅执法稽查处副处长谭志强告诉记者,今后,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记录农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并且记录必须保存2年。

《条例》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事项包括:农产品品种、名称、数量及来源;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鼠害的发生、防治以及动植物死亡、无害化销毁处理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地点;出售农产品的产地、品种、名称、数量、时间、流向等。

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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