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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5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金融混业经营需机制先行
莫开伟

5月8日,经济日报“今日财经”版刊发《金融业:“分”还是“混”》,对金融混业经营走势予以关注。在笔者看来,随着金融国际一体化以及利率市场化加快,金融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金融混业经营是一场深刻的金融变革,应持两种心态:一是充分酝酿,循序渐进;二是冷静面对,加快机制顶层设计和安排。

加快监管机制构建,为混业经营掌舵。金融混业经营需健全的内、外部监管机制。首先,金融业内部要建立业务风险隔离机制和责任机制,提高风险自我控制能力;金融业外部应建立好业务交叉监管制度,明确责任,消除监管盲区。

加快人才机制构建,为混业经营输血。实现金融混业经营应建立科学的人才激励机制:一是建立奖励机制,通过业绩激励和职务晋升等机制吸引优秀人才进入经营和监管队伍;二是加快对现有人才队伍的培训和再教育,为混业经营提供发展源泉。

加快法律机制构建,为混业经营护航。1995年颁布的“金融五法一决定”以及1998年的《证券法》,虽确立了金融业的合法经营身份,但没有涉及金融混业经营的相关内容。2003年制定和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经营保险、证券及其他金融业务没有涉及。实现金融混业经营,应完善相应配套的法律机制:一是对现有金融法律进行及时修改、完善,整合为具有综合法律威力的金融混业经营法;二是出台覆盖金融混业经营各风险环节的金融业监督管理法,构建金融业交叉业务风险“防火墙”。

(作者单位:湖南省怀化市银行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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