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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5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明晰规定 有效惩治
“两高”严打敲诈 勒索犯罪行为
记者许跃芝

本报讯 记者许跃芝报道: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制定的该司法解释共9条,主要规定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敲诈勒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的标准等内容。

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解释明确,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7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可以按照解释规定标准的50%确定。

记者获悉,敲诈勒索犯罪一直是常见多发的犯罪,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把敲诈勒索作为称霸一方、欺压群众的经常性手段;有的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巨大,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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