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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4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8号文”余波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财富管理研究中心 唐楚薇

针对资金池产品的影子传说,银监会“8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应声而出,“通知”清晰定义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全面限制其规模,规范通道和代销业务等。作为一项系统性的规定,其影响绝非银行股暴跌一日所能解释的。

虽然已经明确理财产品不属于影子银行范畴,但在其操作如“资金池”的运作模式中,存在的资产投向不透明、风险权责模糊问题,亟须规范。“8号文”规定每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即“资金来源运用一一对应原则”,使“资金池”运作的“暗箱”透明化,接受市场和公众的监督。“8号文”对“计提成本”的限制,从实质上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加之“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强调信息披露,使“买者自负、卖者有责”落到实处,不仅可以避免潜在的债权纠纷,更为理财业务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8号文”首先对银行理财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进行了全面规范。所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8号文”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规模以及运用的限制,或使得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速减缓,短期内影响银行相关业务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的表述,可避免银行在一类业务禁止后迅速选择替代性业务的情况,为应对银行可能的调整预留了空间,强迫或逼迫银行更多地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

“8号文”规定“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以限制总规模。一方面,从占比双限(即35%与4%)看,前者注重短期控制;后者更似杠杆化指标,旨在防止业务规模过度扩张引发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银监会2010年“102号文”第九条明确规定银行理财“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然而,在“8号文”中,明确将“信贷资产”作为“非标准债权”的一类而列示出来,暗示监管部门已允许理财资金投资于信贷资产,银行可发挥其在信贷业务上的比较优势,遵守占比双限即可。

按银监会公布的数据,2012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7.1万亿元,银行资产总规模131.2万亿元,则对应的占比双限分别为约2.49万亿元和5.25万亿元。粗略估算,双限指标对商业银行形成一定压力,但对各银行影响不对称。对于近年来越来越多将理财业务作为其利润增长点,并且通过投向非标准债权以高收益来吸引投资者的中小银行来说,双限值压力巨大。

同时,银行通道业务,往往是券商提供通道,帮助银行调整资产负债表,为银行做信贷资产从表内到表外的流动性搬运,从而规避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和监管。“8号文”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正式纳入了管控范围,表示通道业务落阀,银行应该充分利用自身风险评估技术优势,减少对通道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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