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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4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保荐机构的严重违规行为——
不能只亮“黄牌”不亮“红牌”
殷 楠

保荐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却被部分保荐机构作为赚取暴利的工具。对于此类行为,若只是“黄牌警告”,而缺少“红牌罚下”,将导致有些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造假

近期,资本市场再掀对保荐机构的批评浪潮。万福生科造假案使众人将矛头对准其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而这不是平安证券第一次卷入风暴,2011年由于胜景山河造假案,它曾受到证监会的警示。此外,平安证券保荐的IPO项目业绩也频频“变脸”。国信证券保荐的22只新股中,8只上市即亏损,其中4只净利润同比下滑超过50%,隆基股份更是亏损5400万元。

这些保荐机构自己赚得盆盈钵满,其保荐项目业绩却相当“不靠谱”。这不禁让人思考保荐机构究竟发挥何等作用?证监会对其监管到底“手软”到何时?A股市场保荐制度该如何完善?

保荐机构是为上市公司申请上市承担推荐职责、并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证券公司。一家企业要想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必须要有保荐机构的推荐。

2003年底,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次年5月,第一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产生,证券保荐制度开始正式在我国推行。

毋庸置疑,保荐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从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一个积极有效的证券监管体系通常由三个方面构成,一是政府监管机构的行政管理,二是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三是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保荐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系,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作用。

然而,保荐制度推行以来,尤其是2009年创业板开板以来,受到利益的诱惑和驱使,某些保荐机构极尽财务粉饰之能事,一些并不甚“美丽”的企业进行所谓的“包装”,迷惑投资者和发审委。这些企业上市后便露出本来面目,业绩也随之“变脸”。此外,少数保荐机构还在市场化的询价机制中扮演“托儿”的角色,通过新股高价发行来赚取较高的承销收入。

这些保荐机构惯用的伎俩几乎尽人皆知,但为何屡禁不止,主要还是监管力度不足。根据2008年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符合IPO“上市当年即亏损”等3种情形之一的,证监会将做出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处罚。出现包括“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等13种情形之一的,证监会将做出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的处罚。另外,出现包括“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8种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将被暂停保荐资格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撤销保荐资格。

不过,迄今为止,证监会对违法保荐机构仅进行过一次“3个月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的处罚。多年来,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处以最多的是“出具警示函”,包括平安证券、国信证券、光大证券、中信证券、太平洋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爱建证券、广发证券在内的证券机构都接受过此类“黄牌警告”。

可是,只有“黄牌警告”却无“红牌罚下”,甚至连几张黄牌可判红牌的规定都没有,难怪乎有些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将整个资本市场与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抛到脑后。

与A股市场对保荐机构的轻处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去年底香港证监会建议让IPO保荐人对其帮助上市的企业所陈述的虚假信息承担刑事责任。如香港立法会批准,新规将于今年10月生效,而这一调整将迫使保荐机构承担前所未有的责任,也将使香港的IPO流程向更加规范的市场看齐。

IPO不可能永远暂停,加强对保荐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为IPO重启营造健康环境迫在眉睫。当前,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保荐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延长暂停保荐资格的时间,界定撤销保荐资格的情况;同时也要明确保荐机构的定位,权责明晰,以实现执法的有效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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