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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4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
孙 勇

据媒体报道,江苏省地税局正制定《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细化和统一,解决全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因地区差异而导致税收不公平的问题。对此,我投一个赞成票。

自由裁量权,说白了就是执法人对执法标准掌握的一个幅度。江苏省地税局将规范税款征收行政裁量权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制定《规范税款征收行政裁量权管理办法》,对税款征收中涉及的征收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实现征收方式、核定标准、附征率、预征率等在全省范围内规范统一。这一点对规范江苏各地税局执行税法有了一个标准。南京市地税局明确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改变处罚多头管理局面,提升了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至今尚未发生行政复议案件被裁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六合区地税局将重大税收决策事项决策前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严格规范自由裁量,去年共办理首违免罚114户次。

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罚决定应当全面考虑相关因素。对不同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罚决定,不得滥用或者怠于行使自由裁量权。

还应当说一句,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要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比如,在执法过程中充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稽查案件实行案件讲评制度,案件调查结束后,向纳税人讲解发现的主要违法事实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等。案件审理结束后,对需要进行处罚的,向纳税人专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纳税人提出听证的,均按照规定举行听证,充分保障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权。这些都是保证税务行政裁量权可靠行使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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