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4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九十万元“不当得利”被追回
本报记者 许跃芝

林某在某银行开设了银行账户,并申请开通了网上银行功能。一天,林某通过该账户网上银行向其外祖母秦某转账90万元。但由于银行系统的错误操作,导致90万被重复划入秦某账户,共划入180万元。林某得知银行多向秦某账户汇入90万元后,为转移这些财产,立即将秦某卡上的所有存款(300余万元)转入自己岳母白某的银行账户中。由于银行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员忠诚保险并附加银行雇员过失责任保险,因此获得保险金899758.32元。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后,将林某、秦某、白某诉至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林某对事实矢口否认,辩称90万元并没有汇入自己的卡上,秦某的卡也并不是他使用的,此案与他无关。

而白某虽为百万元最后的所得人,却辩称她亦不是受益人,并且向法院提供一张收据,称已将300余万元以现金的方式偿还给了秦某。

林某外祖母秦某认可在转账过程中自己多收到了90万元,但认为此事已超过诉讼时效,对方已无权主张权利。

虽然3人各执一词,但疑点百出。秦某将近90岁,且一直生活在湖南农村,怎么会在北京使用银行卡,其账户上又怎么会有这么多资金,此卡是否她本人使用?白某与秦某关系疏远,秦某却将300余万元毫不犹豫地汇入白某账户,事情蹊跷。白某声称将300余万元以现金方式偿还给秦某,更不符合交易常理。法官认为,这些不合情理的现象背后应该存在一种可能性:那便是秦某与白某之间的纽带——林某出了问题,是他进行了虚假供述,并怂恿秦某与白某共同实施了不诚信行为。后经庭审查明,众多证据证明了法官的推测是正确的。

根据法院调取的监控录像反映,林某是在秦某账户出现异常后实际进行转账、取款、存款的人,秦某的银行账户由林某控制和使用。这一证据推翻了林某之前的虚假陈述。其后,林某又谎称其是受秦某委托而代其办理转账、取款。对此,法官认为,即使林某是受秦某委托,但其明知秦某转移资产的行为属于侵占仍然进行代理活动,应负连带责任。对于秦某已过诉讼时效的辩称,经审理亦不属实,且涉案90万元最终从白某在其他银行的账户中提现。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终,法院判决3人返还取得的不当得利及利息。铁证面前,3人不得不对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予以忏悔。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