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资本市场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4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版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发布
证券公司可代理质押登记
记者陈果静

本报北京4月2日讯 记者陈果静报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日前发布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并于4月1日起实施。新版《细则》是对2009年发布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的修订,旨在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质押登记服务。

继去年底中登公司启动证券公司远程代理质押登记业务试点工作后,中登公司在新版《细则》中明确提出,中登公司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作为其质押登记业务的代理机构。而对于质押登记代理机构的资质,将另行规定。

除了传统的现场登记方式外,新版《细则》中新增了远程电子化申报的方式。《细则》中规定,质押双方可以选择到中登公司现场办理质押登记,或者通过远程电子化申报方式办理质押登记。

新版《细则》中明确了证券公司远程代办质押登记业务的流程。《细则》中要求,通过证券公司远程代办质押登记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委托范围内代理进行质押登记材料的初审。证券公司在初审通过后,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本公司;同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本公司收到证券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本公司受理日日终对证券持有数据的核查结果进行质押登记,并于下一交易日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质押登记的生效日以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