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的制作与发布不能没有起码的底线。
“甩货、抢货、断货”,每到深夜,电视机里总能传出这种几近咆哮的噪音。1000块钱不仅能买一部手机,还能送笔记本、数码相机等各种“物超所值”的赠品,看起来的确很诱惑人,不过,大部分消费者看到这种广告,总是嗤之以鼻。
然而,某种程度上来说,你看了,并且评头论足了,那么它就成功了。因为它在刹那间抓住了你的眼球,吸引了你的注意力,让你有了评说的欲望,不论这种评说是肯定还是否定,即使你装聋作哑,也不妨碍它以一种特别的方式走进了你的生活,从而潜在地影响你的消费选择。如此一来,广告发布者也就达到了自己的目的。
但问题是,那些夸张的雷语、没有下限的露骨宣传,不仅给受众带来了视觉和噪音污染,也有损于整个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甚至通过重复“洗脑”影响了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近年来,有关部门采取许多措施对违法广告行为予以打击,开始是5部委联合治理,后来是10多个部委上阵,对广告用语也提供了具体的限制要求。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虚假广告却势头不减:一些地方电视台对非法广告的播出仍然有恃无恐,互联网上更是时不时跳出虚假广告的界面。笔者认为,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对虚假广告处罚力度过轻、执法不严,以至违法成本过低。
虽然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然而,实践中真正因违法广告而被判刑和处罚者很少。在以往的一些虚假广告案中,也有一些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受到处罚,但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却很少受到追究,这就使得他们对广告真实性的审查形同虚设,直接导致虚假广告的泛滥。
民事方面,《广告法》虽规定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发布、没收非法所得、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还有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然而与利润相比,这个“成本”并不算高,广告费1至5倍的罚款对于违法广告的受益人来说只是“小菜一碟”。而且,这笔钱早就加到成本里了,由消费者埋单。
广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扮演着先声夺人的角色,但广告的制作与发布不能没有起码的底线,广告需要吸引眼球,但不能与虚假、低俗为伍,靠搏出位的庸俗来达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