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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3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收益凭证拟成券商融资新工具
记者何川

本报北京3月3日讯 记者何川报道:证监会今天公布《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现有证券公司的债券、次级债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并允许其按照规定发行收益凭证这一新的融资工具。

据了解,《暂行规定》共18条,对券商债务融资工具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审核与报备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发行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

《暂行规定》重点对收益凭证作了规定,具体包括:收益凭证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还可以向单一客户定向发行;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和客户的需求,自行约定收益凭证的期限;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收益凭证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证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收益凭证,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合格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

《暂行规定》还明确,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发行、转让债务融资工具的参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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