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以确认是个好信号。这将有效节省和解放农村劳动力,能够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劳动力流动与转移,从而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步伐。但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可是件大事,其中牵涉大宗土地资源如何配置的问题,比如其所有权、使用经营权如何确定,如何保护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者的权益以及那些将土地所有权、使用经营权作出让渡的农民的权益,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家庭农场在我国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发展应本着循序渐进原则,不能盲目冒进。首先,农村生产力要达到一定水平,确保多数农民可以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不然,任何一个农户都争着发展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的优势将会抵消。其次,涉及家庭农场这一经营主体的经济风险规避问题,包括其能否获得有关农产品的对称信息,而不致谷贱伤农、菜贱伤农,有投入无回报。第三则是要做好城市对农村劳动力的接纳工作,包括医疗、社保、子女教育等等。
(贾志勇 河北滦南 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