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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2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青海: 有了新农合 解决看病贵
本报记者 马玉宏

青海互助县村民李某去年11月5日因意外导致头颅裂缝,对于家庭经济拮据的李某来说,这无异于雪上加霜,“多亏有新农合医保提供了便利,我才能很好地接受治疗。在进行第一次手术的时候,共花了8万元,实际报销了5万多元。”

青海省2012年将全省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由300元提高到40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变;新农合省、州(地、市)、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使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平均达到78%以上。

多年来,由于医保制度不完善,医院一直实行入院患者先预交部分费用,使很多急救病人和一时交不起费用的患者得不到及时救治。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院长田尖参介绍说:“现在需要住院的病人一到住院部,不用缴纳住院押金,先治疗,等出院时给医院缴付20%的费用就可以了,剩下的80%由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特困户还有民政部门参与。”

据青海省医改办专职副主任侯鹏宁介绍,现在青海省药物招标采购实行新机制,将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全部纳入省级集中招采,基本药物中标价格降低了50%,非基本药物中标价格降低了40%,累计减轻群众用药负担11.3亿元。

据了解,今年青海将再次提高政府人均筹资标准的同时,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15年年底,青海省将开展为期3年的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这一合作以“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方式,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全省城乡居民住院费用的实际支付比例将达到80%,民政救助对象住院费用的实际支付比例将达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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