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2月21日电 记者吴陆牧 冉瑞成从全国工商系统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总结表彰会议获悉:2012年,全国工商系统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共检查合同654143份,约谈企业89823次,下达行政建议书48151份,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44991份,立案查处44557件,查处结案40505件,罚没款达10648.49万元。
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格式条款因其便利性和经济性,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但也有不少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类条款被称为“霸王条款”。
2012年,全国工商系统依法集中整治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三类违法行为,涉及美容美发、公用事业、房地产、旅游、汽车销售、电子产品维修等消费热点领域,对“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霸王条款”进行了规范。
与此同时,各地工商机关还依托法律赋予的合同监管职能,查处了金融服务、物流、供水、供电等垄断行业以及网络市场等新兴领域中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有效破除了一些行业“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