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方债务风险的控制和管理,要进一步完善针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的约束机制,也要引导地方政府合理控制投资规模。地方政府融资,要综合评估自身财力和债务偿还能力,也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地方建设性融资需求快速增长。自上世纪90年代起,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通过设立融资平台来筹集建设资金。总体看来,通过地方融资平台,把银行资金优势、政府信用优势和市场力量结合起来,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地方融资平台也滋生了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举债融资规模增长过快,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政府性债务负担沉重等。究其原因,主要还是这些地方脱离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盲目“超前消费”。加强地方债务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不仅要进一步完善针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的约束机制,还需引导地方政府切实践行“有多少钱,办多大事”的城市建设理念,合理控制投资规模。
地方政府融资,要综合评估自身财力和债务偿还能力。依托融资平台,地方政府从商业银行、债券市场获得大量建设资金,但大多数建设项目具有非经营性和公益性特点,项目本身往往不产生现金流或者只产生少量现金流,依靠项目收益难以偿还债务。因此,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很大程度上依赖未来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土地升值、招商引资和房地产开发所取得的收益。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加大,各地土地交易市场逐步降温,导致土地出让金大幅下降,进而导致地方财政收入增幅放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地方政府融资规模迅猛增长,势必加大偿债压力,不仅影响当地发展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事业,还会削弱持续发展的后劲。
地方政府融资,还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从一些地方政府的违规融资行为看,其积累的债务风险主要同不恰当的经济建设目标有关。由于上马过多基建项目包括不少重复建设项目,导致资金需求迅速膨胀,进而“寅吃卯粮”背上巨额债务。
总之,地方政府融资,要遵循量力而行、规模适度的原则,把融资的数量界限、总体规模限定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范围内,与融资主体和政府的偿还能力相适应,使其既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又能保持融资功能的良性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