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商业保险性质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既然法律明确规定其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对大病医疗保险金征税就合法合规、有理有据,缴税当然没有问题的。但个人认为,不缴税更人性化。一是因为我们的医疗保险本身可以如存款累积产生利息;二是国家行政部门的职能管理应以社会公共与公众福利最大化为追求目标,加大这方面的支持力度,也可以有效避免“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
(欧阳锡龙, 浙江龙游 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