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业上讲,税总的说法符合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可合法的东西未必合理,大病医疗保险金虽然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但也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延伸。在国家兜底的基础上,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商业性医疗保险,使其成为解决个人福利的通道,这既是对自身负责,也是在为国家分忧。当然,为防止个人所得税扣减项目过多过滥,对大病医保进行有效规范也是确有必要的。
(唐伟, 四川营山 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