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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2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多项新规为“新三板”聚人气
□ 本报记者 何 川

证监会2月2日颁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做市商制度是最大亮点

有业内人士表示,本次出台的《暂行办法》亮点频出,并及时回应了之前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等;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等。

“总体来看,挂牌股票转让制度的改革是本次《暂行办法》最大亮点,特别是做市商制度的实行,极大地满足了市场的期待。”西部证券场外市场总部总经理程晓明表示,“做市商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更是整个‘新三板’市场运行的核心。”

在程晓明看来,做市商制度重要之处在于能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价问题。由于在“新三板”挂牌的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这类企业大多依靠股权融资,通过企业的高增长让投资者分享收益。但由于高科技成长型企业难以定价,一般投资者很难判断其价值,因而投融资双方对企业的估值存在一定偏差。而做市商制度依靠公开、有序、竞争性的报价驱动机制,实行双向叫价,能保证证券交易的规范和效率,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做市商制度能让挂牌‘新三板’的企业通过交易价格来决定融资价格,有效发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价值。”程晓明说。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市场研究总监桂浩明表示,除了对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方式进行明确规范之外,《暂行办法》关于“挂牌公司的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的规定也是一项重大突破。“对于众多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而言,这一规定将为其进入‘新三板’挂牌交易亮起绿灯。更多公司的进入,能极大提高交易活跃度,有利于‘新三板’交易的市场化和规范化。”桂浩明表示。

对于此前业界较为关注的拆细交易单位、引入个人投资者等问题,程晓明认为监管层后续或有相应的措施出台,“这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对市场各方影响深远

本次《暂行办法》出台,对中小企业、投资者等市场各方而言,影响颇为深远。业内人士表示,“新三板”的逐步规范有利于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增强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

“‘新三板’有望成为中国的‘纳斯达克’。对中小企业而言,它为其搭建一个全国性的股权交易转让平台,有助于改善融资难问题,进一步规范非上市股份公司的经营和治理。对于投资者而言,它拓宽了投资渠道。特别是‘新三板’实行主办券商制度,这对券商是个极大的利好,有利于其拓展业务范围,增加收入来源。”程晓明表示。

对于未来“新三板”建设,程晓明认为监管层应把握好“新三板”扩容节奏,每年可吸纳1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总量达到15000家较为适宜。同时,监管层还可对“新三板”实施“宽进严出”政策。中小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标准可适度降低,但如果其交易量、交易价格很低,不能让投资者满意,可责令其退出,以退市制度倒逼上市制度。

桂浩明认为,虽然“新三板”建设目前已经取得较大成就,但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究竟应该怎样制定才合理;“新三板”如何实现与主板、创业板和中小板等市场的有效衔接;做市商制度如何进一步规范化等。

“从类似‘新三板’的海外交易市场来看,其表现并非太令人乐观。中小企业如何在‘新三板’中实现自身的发展,还得在未来‘新三板’的实施过程中进一步检验。”桂浩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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