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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征信业管理条例》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超5年应删除
本报记者 许跃芝

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负责人就《条例》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详细解读。

设立征信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条例》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和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规定了不同的设立条件。

负责人解释,《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严格,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等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

设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只需在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不需另行审批。

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如何保障

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等。

二是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三是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等。

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何规定

我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8年来,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的有关信息。为明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和监管依据,发挥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重要作用,《条例》对其作了专门规定。

《条例》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专业机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负责人强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应遵守《条例》中征信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有义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贷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的金融机构和其他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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