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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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3年1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让恶意欠薪者遁形无路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本报记者 许跃芝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2年12月,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152起,审结134起,对其中120名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刑罚。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段时期以来,部分地方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现象比较突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成为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主要受害者。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律施行后,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加大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

据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152起,审结134起,对其中120名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刑罚。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适用刑法相关规定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明确。”最高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启动了《解释》的制定工作。

据了解,《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解释》共9条,主要包括: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含义;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明确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标准,特别对行为人逃匿情形下“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内涵作了规定,以便于司法实务操作;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解释;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从宽处罚情形,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范围、单位犯罪等问题。

《解释》第一条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限定为劳动报酬。负责人指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报酬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资收入;而劳务报酬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立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为了强化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报酬纠纷,应通过民事程序解决。

根据刑法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要件之一。《解释》第四条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

负责人说,从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实施,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在行为人逃匿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如何责令支付,困扰具体办案部门。各地普遍建议对此予以明确。

根据《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根据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便于司法实践操作,《解释》第三条、第五条分别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

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数额较大”:(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同时,《解释》第五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了规定。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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