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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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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53条规定了此类犯罪的两个罪名,分别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对于非法调查公司,还可以按照《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并涉及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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