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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一版 2013年1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5月1日起施行
小微出租车8年报废
亢舒

本报北京1月14日讯 记者亢舒报道: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规定》明确了各类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同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其中,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强制报废。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私家车”,则没有规定强制报废年限。

《规定》指出,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

强制报废后,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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