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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银行间市场信用评级进入自律时代
首创对投资人委托评级和主动评级的规范
刘溟

本报北京1月8日讯 记者刘溟报道: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今日发布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

《评级指引》是我国银行间市场首个针对信用评级业务的自律制度。《评级指引》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为约束对象,以信用评级机构为主,包括受评企业、评级业务委托方、评级结果使用方等主体与信用评级业务相关的行为都在约束范围内,其中保证信用评级独立性、增强评级质量控制和提高评级透明度的基本理念贯穿始终。

《评级指引》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并切实执行信息管理、评级质量控制、利益冲突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从业人员应满足资质要求、履行职责并禁止相应行为;明确包括发行人委托评级、投资人委托评级和主动评级在内的信用评级业务共性环节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并结合三者个性特点分章节加以规范;确立交易商协会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的安排,包括信息提交、业务调查和市场化评价、双评级、从业标准及认证体系建设和自律处罚等。

《评级指引》从信用评级机构及人员、信用评级业务基本要求、自律管理等多方面提出了比较系统的自律规则,针对我国评级业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关于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的披露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强调要定期公开披露业务开展和合规情况等;鼓励推行双评级制度,提倡由在市场化评价中排名靠前的或不同收费模式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受评对象同时进行评级;对信用评级机构终止信用评级结果进行了规范;对于复评的具体时间和程序进行了明确等等。

此外,《评级指引》对投资人委托评级和主动评级进行了规范。这是国内信用评级行业自律规则的首创。其中,对投资人委托评级的基本程序进行了规范,总结了我国初步探索的经验;交易商协会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主动评级,同时也提出了主动评级的基本程序和规则。

《评级指引》对于发行人、主承销商、投资人等涉及评级业务的主体在评级业务过程中的行为也提出了自律要求,如受评企业、信用评级委托方、信用评级结果使用方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共同维护信用评级的独立、客观和公正,受评企业、主承销商及其他相关方不得进行级别招标,受评企业应配合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相关评级业务等。这些规则将为评级机构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评级指引》具有以下3个特点:一是注重前瞻性与现实性相结合,设定的标准既有现实的基础支撑,又代表行业努力可及的方向;

二是注重平衡信用评级业务相关各方的利益诉求,力求做到保护投资人知情权、发行人保密和复议权、信用评级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三是注重与现有监管政策的衔接,一方面对于现有监管政策的原则性要求进一步细化落实,另一方面针对新问题和新趋势提出新要求,以期对现有监管政策形成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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