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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12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契税新规
明确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等契税政策
记者钱箐旎

本报北京12月22日讯 记者钱箐旎报道:为明确近期各地反映的契税政策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联合发布《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等问题予以明确。

通知表明,出现以下情况时免征或不征收契税: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通知表示,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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