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三农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12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发挥龙头作用 保障农民利益
张 雪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龙头企业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农业龙头企业植根于农业,发展于农村,贴近于农民,与“三农”存在着天然的“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利益关系”。其特点是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也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农业龙头企业对农民发展、帮助农民增收致富有极强的带动性。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千千万万的普通农户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经营规模小,信息渠道少,难以抵御千变万化的市场带来的风险,也很难通过发展农产品加工等取得增值效益,靠单纯的农业种植特别是种粮获得的比较效益偏低。农业龙头企业有特殊性,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大多需要靠千万普通农户提供,农户生产成了企业的“第一车间”,这就将分散的农户纳入了产业链条中,企业利用自身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开拓市场、完善产业链条,提高农业的增值空间,依靠自身做强做大,辐射带动农户增收致富。

今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龙头企业在政策的支持下,将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 多年来,龙头企业发挥了重大作用,数据显示,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以多种形式带动农户约1.1亿户;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户年户均增收额从2000年的900多元,快速增长到2011年的2400多元。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正视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比如,分散的农户与龙头企业不是对等主体,在市场交易中议价能力较弱。再比如,目前企业大多依靠“订单”与广大农户明确购销关系,有些订单合同本身不够规范,内容不明确,造成履约比例不高。资料显示,2010年订单合同违约比例达12.05%;农产品价格变化快,当订单合同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容易造成企业违约,反之,容易造成农民违约。双方都想通过违约获得高于订单的利益。然而,一时追求较高的利益,损害的却是长久稳定的共赢关系。

这些从根本上反映出的是农民与龙头企业之间利益联系机制不健全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引导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有效对接,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以此形成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龙头企业,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农户,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从外部环境来讲,需要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对主营业务脱离农业、带动能力明显不足,甚至欺农害农的龙头企业,取消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终止其享受有关政策的权利。

总而言之,与农户建立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关系,是区别龙头企业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鼓励龙头企业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近来,有很多工商企业选择投资农业,我们应该鼓励工商企业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但不提倡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直接租种农户的土地。我国发展现代农业,不仅要提高劳动生产率,还要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农民充分就业;不仅要解决农业问题,还要解决农民问题;不仅要提高农业效益,还要稳定粮食生产,避免“非农化”、“非粮化”的出现。龙头企业要带动农户发展,而不是简单地代替农民生产。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