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7日讯 记者吴佳佳报道:根据卫生部和商务部共同发布的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港澳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医疗机构。
通知规定,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将可以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或与内地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置医疗机构。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
据卫生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更深度开放,扩大了领域,简化了审批手续,为港澳医疗人员来内地执业、就业提供了更广阔的机会,为港澳医疗产业开拓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