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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12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银监会发布资本工具创新指导意见
银行资本补充应以内源性资本积累为主
刘溟

本报北京12月7日讯 记者刘溟报道:为推动和规范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了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3个基本原则,第一是坚持商业银行是资本工具创新主体原则,第二是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第三是坚持先探索、后推广的原则。同时,《指导意见》明确了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要求商业银行发行的非普通股新型资本工具应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满足上述认定标准。

《指导意见》还提出了推进资本工具创新的工作要求:一是商业银行认真做好调研工作,审慎制订资本工具发行方案;二是明确工作流程,不断完善资本工具的发行机制;三是银监会将积极与相关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持续推进配套法规制度及市场机制建设,为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指导意见》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有助于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同时,《指导意见》丰富了资本市场金融工具,有助于缓解银行融资对资本市场的压力。在鼓励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同时,《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坚持以内源性资本积累为主的资本补充机制,科学制订发展战略和资本规划,强化资本约束,转变发展方式,控制风险资产的过快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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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本新规过渡期监管差异化

本报北京12月7日讯 记者刘溟报道:《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为推动该新规平稳实施,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资本办法〉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已经满足《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为了进一步减缓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办法》的压力,《通知》对储备资本要求(2.5%)设定6年的过渡期:2013年末,储备资本要求为0.5%,其后5年每年递增0.4%。到2013年末,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6.5%、7.5%和9.5%。

同时,《通知》区分已达标银行和未达标银行,分别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对于已达标银行,鼓励过渡期内资本充足率保持在《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之上;对于未达标银行,要求在过渡期内达到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并制订资本规划,稳步推进资本充足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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