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作出了“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要求,大力促进民营金融机构快速稳健发展。
近些年,我国在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鼓励和支持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有益尝试,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要看到,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依然没有明显的提高,为“三农”、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市场主体依然没有明显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可谓正逢其时。
在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下,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不仅十分重要,而且非常紧迫。民营金融机构的加快发展可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的内在结构,强化金融市场竞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促使金融组织、金融市场的结构发生革命性的变化,进而极大地缩小金融组织结构与经济结构的不对称、不匹配程度,使金融体系对经济和社会的适应性、辐射面和渗透力更趋强化,金融的功能得到更加有效地释放。
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关键是在“加快”上做文章、下功夫。首先要促进现有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让其做强做大,为民营经济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其次,有必要根据不同种类金融机构的不同特点,适度放松市场准入限制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快发展新的民营金融机构,即增加数量、丰富种类、扩大规模、提升层次;再次,应将已有的合理的民间金融形式纳入正式金融监管体系,使其阳光化、规范化、合法化。
必须强调,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核心和重点还是改进、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安排。在这一点上,也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的要求,明确政府和市场的定位。相关部门要勇于进行自身的改革,加紧进行角色转换,将工作重心放在制定合理的制度、确立平等和公正的竞争规则、建立并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上。
当然,加快民营金融机构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其快速有序发展有赖于多方的协同配合和共同努力,既要求金融机构与民营资本积极克服自身固有的弊病,也需要相关部门为其发展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还应该注重规范监管行为和提高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各类潜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