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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10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给残疾人更多关爱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一席谈
陈 郁

近年来,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不断完善,国家制定了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福利企业优惠政策,逐步推行了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医疗救助等帮扶政策,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在进一步关注民生的大前提下,如何进一步改善和满足残疾人的社会需求?日前,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

“残疾人最基本的社会需求主要有两个:一是就业,二是社会保障。”唐钧说。

在就业方面,目前中国尚有800万至900万处于劳动年龄阶段且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没能就业。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也就是说,各单位应该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达不到该比例,则须履行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

“但是在实践中,目前相关法规的执行还存在一些问题。”唐钧说,比如很多单位宁愿交保障金也不愿安排残疾人就业,而收取保障金当然并非立法的初衷。此外,由于残疾人保障金的使用范围没有严格规定,保障金的使用太泛。而按照法理和情理,这笔资金应该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失业保障。

“在社会保障方面,应该优先满足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唐钧认为。“近年来,部分地区对成年的重度残疾人,乃至成年的中度残疾人,已经通过包括城乡低保在内的社会救助制度等向其提供生活保障。这是非常好的做法,可以在全国统一进行推广。”

对于近年来一些相关研究提出的有关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唐钧指出,能够有机会参加工作的残疾人,当然应该与一般劳动者一样,享受普遍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些方面,其实不用再进行专门的制度设计,因为按“大数定律”,参加普遍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他们来说更为安全。

“但是,对于已经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和部分中度残疾人,则应该更加关注其残疾特点,以社会津贴制度和社会服务制度来给予保障。”唐钧说,因为这部分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所以不能参加社会保险,对他们而言,退休、失业这样的概念也不适用。在他们成年后,再将他们放在家庭成员中一起来计算人均收入,显然也不合理;另外,将对残疾人的日常生活照料和医疗、康复的重任都压在他们日益年迈的家长身上,也是个人和家庭所难以承担的。所以,“按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方式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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