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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10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生百事总关情
陈 郁

核心提示

制度化、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社会福利制度逐步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转型,拥军优抚安置工作创新发展,减灾救灾能力显著增强……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基本民生保障取得了许多重大历史性成就,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生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

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

10年来,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实现了从临时性、单一性社会救济向制度化、综合性社会救助的历史转型,城乡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了稳定可靠的制度性保障。

救助标准和补助水平大幅提高。从2002年到2011年,城市低保对象月平均保障标准由148元提高到288元;农村低保对象年平均保障标准由2007年底建制时的840元提高到2011年的1718元;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2006年的1608元提高到2011年的34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1224.5元提高到2470元。累计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1287.2万人次。从2009年起,中央连续3年为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等群体发放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共计355.6亿元;各级财政救助资金年投入总量从172.3亿元增长到1647亿元。

救助制度的配套衔接切实加强。全国143个城市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加强了城乡低保与扶贫开发和城镇廉租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等救助帮扶政策和困难家庭用水、用电、取暖各种优惠政策的衔接,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为基础,专项救助为支撑,临时救助为辅助,覆盖城乡、项目多样、功能整合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社会福利政策适度普惠

10年来,我国社会福利政策不断完善,受惠范围逐渐由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弃婴等特殊群体向全社会拓展,社会福利事业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迈进。

老年福利事业大大拓展。截至2011年底,15个省份建立了80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16个省份建立了生活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各省均出台了老年人社会优待政策。养老机构和床位数分别从2002年的3.76万个、114.9万张增加到2011年的4.09万个、351万张,管理运营机制从政府主办向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转变。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不断完善。国家制定了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出台了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进一步完善了福利企业优惠政策;逐步推行了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医疗救助等帮扶政策,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

孤儿保障有了全面的制度安排。201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对孤儿抚养、教育、医疗、康复、成年后就业、住房等作了全面的福利制度安排;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0元和600元,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补助地方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拥军优抚安置工作创新发展

10年来,我国拥军优抚安置制度不断改革创新,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确立并付诸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出台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现了从政府指令性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工作到“城乡一体,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复学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历史转型。

优抚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在原有基础上,将124.6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75万“两参”人员、336.3万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23.7万烈士老年子女、20万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纳入了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范围。

优抚保障水平全面提升。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每年增幅达15%至20%。烈士遗属一次性褒扬和抚恤的最低标准由6.8万元提高到近100万元。2011年中央财政投入优抚经费295亿元,比2002年增长20多倍。同时,军队离退休干部和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保障制度及服务方式不断完善。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数量连续8年超万人,均得到妥善安置。2万多名滞留部队的伤病残退役军人被列入3年交接安置规划。双拥工作扎实推进,10万多个拥军机构和600多万个双拥服务组织常年活跃在城乡基层。

减灾救灾能力显著增强

10年来,自然灾害救助步入法制化轨道。2005年国务院颁布《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1年进行了修订;2010年国务院发布《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各级政府相应制定了应急预案和相关配套制度。成立了国家减灾委,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救灾应急体系和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制。

救灾补助项目不断完善。新增旱灾救助,人均60元;新增过渡性生活救助,国家启动三级或四级救灾应急响应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国家启动一级或二级救灾应急响应的每人每天再增加1斤粮,救助期限为3个月;新增遇难人员家庭抚慰、“三孤”人员安置项目,将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铁路滞留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年均救助受灾群众9000多万人次。

救灾补助标准大幅提高。因灾倒房重建补助标准由2002年的每间300元提高到2011年的每户1万元,高寒寒冷地区提高到每户1.4万元,有的省份提高到了每户2万元;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人均口粮补助标准由2002年的30元提高至2011年的90元。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专项转移支付从2002年的24.3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86.4亿元。

减灾救灾装备水平和保障能力切实增强。建设了18个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加强了地方各级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基本形成了布局合理的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基本实现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受灾群众得到初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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