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特别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10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病保险制度的“厦门探索”
本报记者 殷 楠

国庆节前夕,记者在位于福建省厦门市的解放军第一七四医院里看到正在散步的董金堆。家住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吕塘村的他,平日在砖厂打工,去年查出患肺癌后住院接受治疗,经过5次化疗,目前状态良好。董金堆从去年11月住院到今年6月底已经花费12万元有余,不过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已经为他报销7.4万元,占医疗费用的60%以上。

“医生告诉我医保一年最高能给我报销31万元,我真没想到,我一分钱都不用多花却能得到这么多保障!过去小病扛、大病拖,如今得了大病,我也敢看病了!”董金堆说。

早在1997年,厦门就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专业运作的大病保险制度。中国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副局长柯甫榕告诉记者,大病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厦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职能进行了合理定位,即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对于基本医疗保障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作为投保人,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方式加以解决。

2007年,通过招投标方式,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承办了城镇职工大病保险,2010年,将城镇居民纳入保障范围。从2012年7月开始,厦门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最高保障额确立为26万元,报销比例为9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保障额为21万元,报销比例为75%。“也就是说,加上基本医疗保障10万元,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的保障额度分别达到36万元和31万元。目前,厦门大病保险制度已经涵盖了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和大学生在内的所有人群,参保人数已达266万人,约占全市医保卡持卡者总数的99%,基本实现了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钦辉说,城镇职工、退休人员的保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86元,其中个人账户支付3元,统筹基金支付3.86元;其他人员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度10元,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这几年通过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障范围不断扩大,有效降低了“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问题。

“过去看病,总要先向亲戚朋友借钱,看病后再去报销,很麻烦。现在我不需要先交医疗费了,出院时只需支付自己的部分就可以了。”董金堆告诉记者。平安养老厦门分公司总经理沙心敏介绍说,厦门市创新服务,参保居民凭本人的社保卡就可以直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及时结算,个人只需支付大病保险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整个理赔服务完全实现了“零垫付、零资料、零等待”。

“厦门市的大病保险制度给保险公司设定了一个盈亏区间,超过部分政府将进行调节,以保障可持续发展。”柯甫榕表示,大病保险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在严格控制风险、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确保“保本微利”,这样才能一方面实现“少花钱多办事,花了钱办好事”的目标,另一方面实现“参保人员得实惠、商业保险得发展、人民政府得民心”的多赢局面。

今年8月底,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引入市场机制,通过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如今厦门已先行一步,经过15年探索,大病保险的“厦门模式”日臻成熟,为保险业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实践作出了有益探索。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