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10日讯 记者崔文苑报道:为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财政部今天发布了《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通知指出,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