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港澳台经济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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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2年8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海协会与海基会第八次会谈成果丰硕
本报记者 廉 丹

8月9日,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第八次会谈在台北成功举行,签署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及《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这是两岸双方落实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各项目标取得的首批成果,也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步入巩固深化新阶段取得的重要进展。

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投资者权益保护、减少或消除相互投资限制等备受关注的内容终于尘埃落定。台湾媒体评价《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开启两岸投资新纪元”。据台湾“中央社”报道,两岸签署投保协议获得绝大多数台商肯定。

2011年,两岸贸易额已超过1600亿美元。如此巨大的货流及其衍生的诸多问题,对便利通关、监管合作、打击走私等都提出了迫切要求。包括建立两岸海关联系机制、推动货物通关便利化以及共同查处走私等两岸业者最为关心的内容,在《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中一一得以落实。

投保协议:

投资争端可以多种方式解决

《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涵盖了常规投资保护协定包括的要素和内容,由正文和附件组成,充分体现两岸特色,旨在有效保护、双向促进。

《投保协议》及附件确立了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及投资补偿争端调解程序。根据协议,两岸投资者如发生投资争端,可采取争端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由投资所在地或其上级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投资工作小组设立的投资争端协处机制等方式解决。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地一方的投资补偿争端,可由投资者提交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的当事双方可选择两岸的仲裁机构及当事双方同意的仲裁地点。如商事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可于争议发生后协商提交两岸的仲裁机构,在当事双方同意的仲裁地点解决争议。

在两岸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协议规定,“投资者”指两岸在对方从事投资的自然人或企业,以及两岸自然人或企业根据第三方规定设立并由对方投资者所有或控制的实体。两岸应确保给予对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公正与公平待遇,并提供充分保护与安全。“公正与公平待遇”指一方的措施应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且不得对对方投资者拒绝公正与公平审理,或实行明显的歧视性或专断性措施。“充分保护与安全”指一方应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对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安全。

根据协议,两岸双方同意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接受并保护相互投资,逐步减少或消除对相互投资的限制,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努力促进相互投资。为实现双方投资便利化,两岸双方同意逐步简化投资申请文件和审核程序,并相互提供投资便利,包括一方对另一方投资者取得投资讯息、相关营运证照,以及人员进出和经营管理等提供便利;一方对另一方及其投资者举办说明会、研讨会及其他有利于投资的活动提供便利。

海关协议:

两岸携手推动通关便利高效

《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提出要促进双方海关程序的简化及协调,提高通关效率,便利ECFA的执行,并便利两岸人员及货物的往来,促进两岸贸易便利与安全。

协议规定,双方应确保海关程序及其执行具有可确定性、一致性及透明性,其海关估价、商品归类等规定应与世界贸易组织或世界海关组织有关规定相一致。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便利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的通关,并逐步应用信息技术,促进无纸化通关的发展。

协议还规定,双方海关应注重识别高风险企业及货物,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认证制度,便利货物通关。

协议还提出双方海关应提高行政透明度,如设置必要的咨询点,受理相关业务咨询;再如,一方海关规定有重大修正,且可能对协议实施产生实质影响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海关。

另外,两岸海关将在两岸缉私情报协助等多个领域进行合作,并将建立联络机制。依据协议,两岸海关将相互通报有关海关规定,及时交换与ECFA货物贸易有关的海关估价、商品归类及原产地确定所需的证件、文书等相关资料。为正确计征ECFA货物贸易进口货物关税,双方应主动或应请求提供及核查海关估价、商品归类及原产地确定有关信息。

在查处走私合作方面,两岸海关将主动或应请求提供查处走私及其他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情报资料与协助。

协议规定,双方还将就各自海关监管中应用无线射频识别技术(RFID)方法、加强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管理、暂准货物通关事项、海关贸易统计合作等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建立与ECFA货物贸易有关的海关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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