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雷汉发、通讯员周庆华 黄奎报道:河北省财政厅近日出台的《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职能推动贫困地区加快发展的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在扶贫开发中的主导作用,加大各级财政投入,确保财政综合扶贫投入稳定增长;充分考虑贫困地区的特殊性,发挥财税政策定点调节、运用灵活、作用直接的优势,推动贫困地区加快发展。
加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投入。河北省财政建立健全扶贫专项资金稳定增长机制,2012年安排扶贫资金2.7亿元,预算执行中视超收情况进一步增加,各设区市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也要积极加大扶贫专项资金投入力度。
加大一般转移支付支持力度。省财政2012年对环首都扶贫攻坚示范区9个县,每个县给予5000万元均衡性转移支付支持;逐步建立省对贫困县各类财力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发挥转移支付的政策导向作用,调动贫困县抓发展、促增长的积极性。
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农业发展、农村建设、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向贫困地区进一步倾斜,凡能够安排到扶贫开发重点县的,要将贫困地区作为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
引导其他资金投入。灵活运用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等资金使用方式,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鼓励和带动银行信贷资金与社会资金共同促进贫困地区发展。
强化财政体制激励。对40个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省级分享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四年”的财政体制政策。
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以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省财政统筹运用各类财力补助资金,帮助贫困地区弥补基本财力缺口,确保县级政府运转的基本支出需要和中央各项民生政策有效落实。
实施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行差别化产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贫困地区旅游业、特色农业、民族文化产业和生态环保型产业发展。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贫困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件、备件等,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企业发生的扶贫等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落实金融服务政策。严格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贫困地区农业生产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意见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履行职能,切实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调整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结构,突出支持重点;在支持区域上,重点投向燕山太行山片区、黑龙港流域、环首都扶贫攻坚示范区的扶贫开发重点县,建立健全财政扶贫资金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