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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6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制定办法明确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王璐

本报北京6月25日讯 记者王璐报道:财政部日前制定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和民生事务,该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据了解,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部表示,此次制定管理办法,旨在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管理办法指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根据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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