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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6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鼓励民资进入市政公用事业
不另设附加条件
记者亢舒

本报北京6月17日讯 记者亢舒报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应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对民间投资另设附加条件。凡是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

《意见》说,允许民间资本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运营。鼓励其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其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建设。《意见》还指出,将逐步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合理的价格。坚持市政公用事业公益性和公用性的性质,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享有同样的税收和土地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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