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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6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该给预付式消费立规矩了
□ 马立群

近些年,预付式消费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青睐。“会员卡”、“金卡”、“白金卡”遍及健身、美容、汽车、教育培训等多个行业。各种形式的年卡、季卡、月卡、次卡、储值卡更是种类繁多。

现实生活中,随着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扩大和比例的提高,引发的消费争议和随之暴露的问题也日益增多。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式消费卡后发现,有的商家原来宣传的优惠、折扣附加条件苛刻,难以兑现。更有甚者,一些不良商家突然停业、店铺倒闭甚至老板携款潜逃,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面对这些预付式消费领域中的陷阱,无论从媒体的宣传提醒上,还是监管部门的谆谆教诲中,大都是过多地强调消费者应如何做好自身权益的维护。如:应认真考察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不轻信商家宣传;要理性消费,量入为出;提倡消费者与商家建立稳定且密切的联系;对预付式消费卡的使用细节要了解清楚,保存好票据及合同,以便日后维权等等。

预付式消费领域之所以屡屡发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一方面是由于少数商家缺德少信,存在恶意欺诈行为——经营者在宣传预付费消费卡时,片面扩大优惠内容,而对自己所承担的部分简单概括或故意不谈,即使是签订的合同,也只是强调提供相关的服务,而未涉及后续,以达到规避经营责任的目的。

更重要的一个原因则是,因缺乏相关法律制约,导致监管失位。目前,尚无法律或法规明确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中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出台相关的监管措施。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作为合同双方,利益关系极不对等,几乎所有风险都由消费者承担,而利益则给予了经营者。也就是说,法律法规并未对服务性经济主体设置发行预付消费卡的权限,经营者也无需到任何部门办理任何相关登记,无论是否具备经营资格,都可以发行预付费消费卡,这种鱼龙混杂的情形,很难避免恶意欺诈行为的发生。

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对预付式票证发行机构的登记申报制度,加强行政干预。要对发卡人的主体资质、资本金要求、使用范围、发卡总额、单张面值限额等做出具体规定,强化市场准入。同时还应建立行业信誉档案,制定诚信缺损企业及经营者“黑名单”数据库,及时发布,从源头上遏制预付式消费领域中不法行为的产生。此外,还可考虑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预付式消费卡保证金制度,在经营者无法兑现承诺或发生某些纠纷时用保证金进行清偿,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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