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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6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明年起实施
助力银行业优化资本管理
本报记者 刘 畅

6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制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汇报,《办法》拟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为满足国际新监管标准、并结合银行业实际而制定的银行资本监管新规,因此又被称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中国银监会财务会计部主任李怀珍分析称,“《办法》将强化资本约束,有利于银行走出粗放循环模式,实现精细化经营和管理。”

根据《办法》,我国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其中还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扩大资本覆盖风险范围,并规定按照审慎性原则重新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投放,更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

去年5月,银监会公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并决定自2012年年初开始实施,2016年年底达标。随后,去年8月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延续了上述时间表。进入2012年以后,征求意见的阶段延长,直至此次公布最终时间表。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时间窗口的调整适应了国内银行业发展的实际,并给予银行业一定的缓冲时间根据新版标准进行模型调整。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银监会在银行保持资本充足率方面给予了充分的空间,也体现了逆周期监管的思路。”

“这是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重要构成部分。《办法》的实施要求银行优化资本管理,加快业务转型,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促进微观审慎经营。过渡期安排适当延长,银行可以逐步加以适应。但资本充足率较低、不良贷款较高的部分银行还是会感到压力。”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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